2013年12月14日 星期六

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差異

http://monuments.kccc.gov.tw/01.pdf

  古蹟與歷史建築的差別,在於古蹟在法令中受到較高程度的保護,得到較多
幫助,但也受到較大的限制。然而法定權利與義務務地位的差異,並不意謂著
古蹟在文化資產上的地位與價值比歷史建築更重要。指定古蹟與登錄歷史建築之
目的,皆是為了保護珍貴的文化資產不輕易的消失或遭受破壞而採取的保護措施。

  過去古蹟的指定標準,常依建築式樣是否具有時代意義;或是以數量稀少
作為評定標準,形成少數形式精美之建築傑作成了政府優先指定對象。正因如此,
古蹟在西方被稱為「Monument」(紀念館、紀念碑、紀念像、紀念物、國家重要
歷史遺跡),指人類創作中應流傳千秋萬世的偉大作品。它常是當代的建築精英,
或者是地方的重要地標,更可說「紀念性」與「獨特性」是古蹟的重要特徵。

  歷史建築雖不像古蹟是經過嚴密篩選的少數,它常常是分布在我們生活的
周遭,與自己的生活經驗貼近,可能是村子裡的土地公廟,或是巷口的雜貨店。
因此對歷史建築的評定基準除了實體上的工藝成就與藝術價值外,也包含了地方
環境的共同記憶與人文意義。換句話說,「生活性」與「一般性」也是歷史建築
價值之所在,所以我們很難以絕對的標準評斷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價值高低。更何況,
當歷史建築年代更為久遠,或是同時期同類型的建築漸漸消失時,歷史建築可能
因此被指定為古蹟,受到更嚴密的保護,此時歷史建築即具有做為古蹟候補的
另一層意義。

  同時為了讓歷史建築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擁有更高自主權與私密性,
在尊重所有者的意願下,透過登錄制度提供一個文化資產的通報網絡,協助所有者、
管理者、使用者能透過自身的力量與自主的管理,獲得更多相關保存與再利用的
資訊,以具有較大彈性之方式來使更多的建築受到重視,和提高它們保存之可能性。


http://history.mlc.gov.tw/01knowledge_04.asp

  比較這兩個定義,兩者並沒有什麼差別,甚至有人誤認為歷史建築就是未來的
古蹟;其實不然。究竟古蹟和歷史建築到底有什麼不同呢?

形成的過程不同

  世界各國文化資產的保護體制的形成,有採用指定制度的,如中國大陸;有採用
登錄制度的,如美國;也有同時採用指定制度及登錄制度,像是英國和日本。

  我國的古蹟保護體制,早年是採用指定制度,古蹟完全由政府直接指定公告;
民國89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後,增加了歷史建築的項目,歷史建築則是由透過
登錄的方式而形成。一般而言,古蹟指定是為了要保護國家的重要文化資產,必須採用
具有強制性的方法,國家的保護政策優先於私人的財產權。歷史建築因為採用登錄的
制度,基本上都要先徵得財產所有人的同意,是一種柔性規勸或誘導的方法。相對的,
古蹟指定因為對私有財產者限制較多,所以政府所給予的補助,也會比歷史建築登錄者
為優渥。

評定的標準不同  

  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中,古蹟等級可依照下列各項來評定:
  • 所具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紀念或其他學術價值。
  • 時代的遠近。
  • 與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的關係。
  • 表現各時代的特色、技術、流派或地方的特色。
  • 數量的多寡。
  • 保存的情況。
  • 規模的大小。
  • 附近的環境。  

  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中,古蹟和歷史建築評定的標準相同,但歷史建築
還必須參考「歷史建築審查登錄及輔助辦法」中規定歷史建築的登錄的基準:
  • 具歷史文化價值者。
  • 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 具建築史上或技術使之價值者。
  • 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

保存的觀念不同


  由於古蹟是歷史的見證,當古蹟價值愈高的時候,所蘊藏的原始資訊也就愈豐富。
古蹟保存的觀念主要著重在保護基本史料,在保存的過程中,需要將古蹟內所含的原始
史料訊息,完全為後世保存下來
。這種古蹟保存觀念,是為了盡一切可能的方法,來保存
古物中最重要的資料,所以往往採用以現狀凍結的保存方法,像是保存第一級古蹟臺灣城
殘蹟、淡水紅毛城、臺北府城北門、八仙洞遺址等。

  歷史建築的保存觀念,較偏重在歷史空間的保存與再利用,歷史建築如大多數的近代
建築,如果在科學意義、紀念性或其他學術價值不高,又和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的關係不大,而僅僅是呈現建築風貌、聚落紋理或地方色彩的時候,只要在不損及建築物的景觀性、
藝術性、歷史性、技術性等各層面價值的情況下,「歷史空間保存再利用」,常是一種既
可以保存歷史建築,又可以兼具保障居民權益的有效方法


修復的方法不同
  
  古蹟修復的行為是一項不得已的作法,絕對不可以草率行事。在修復之前,必須研擬
各種不同的保護措施,加以分析比較後,確定沒有其他方法能替代時,才能選取的最後辦法。

  將文物視為歷史證據與資訊的來源。進行古蹟修復時,儘可能採取保留原構件,並用
各種方法加以修理,不可以輕易的除去過去修補與歷史的部分,避免採用更新的手法,以
保留更多的歷史訊息。

  以傳統的材料與技術從事修復,雖然並不排斥現代技術,但新的技術必須先經過證實
可靠才可以用於古蹟修復,並且這種方法必須具有可逆性。「可逆性」指的是不會破壞
原有材料,未來並可取下,不影響原物。

  修復的目的不是為了追求風格的統一。負責修復古蹟工作的人,不可以單獨評量古蹟
的價值和重要性,以決定去掉什麼或保留什麼。必須透過公開討論以求得客觀的標準。

  歷史建築的保存修復方法,則較古蹟保存為活絡,常依照建築物要保留到什麼程度,
而決定保存的方法。雖然原則上是以儘可能保留建築物的原本面貌為先,但有時為了讓
歷史建築物能增加更多的活力,會考慮每個建築物的特性,採取各種不同的保存方法來
修復。常見的歷史建築的保存修復手法有:外觀保存、內部保存、立面保存、部分構件保存
等部分保存的方法;或可以採用新舊並置、概念性的彈性保存方法。如果實在無法現狀原地
保存時,也有採用遷移保存或移到室內保存等的保存方法。



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世界遺產

http://big5.huaxia.com/zt/zhwh/10-037/2023975.html#

兩個前提:真實性(最基本的前提)
     保護管理(由相關管理機構,制定法律規章還有經費)
  
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和文化景觀。
世界遺產具有明確的定義和供會員國提名及遺產委員會審批遵循的標準。

一、文化遺產

 1. 文物
  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
  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 建築群
  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
  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繫的建築群。

 3. 遺址
  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
  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其標準有:
  (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
   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問。
  (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
   重要階段。
  (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
   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6)與具有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和
   實質的聯繫(委員會認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他標準一起
   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名錄》的理由)。

二、自然遺產

 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
 組成的自然面貌。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規定
 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境區。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
 自然地帶。
 
 其標準有:
 (1)構成代表地球現代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2)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係的
  突出例證。
 (3)獨特、稀少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4)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三、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
 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
 
 這樣一來,世界遺產即分為:
 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即雙重遺產)和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條所表述的
 「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一般來說,文化景觀有以下類型:

 1. 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
  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概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繫。

 2. 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
  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繫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
  一是殘遺物(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
  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就在於顯著特點依然
  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地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繫的社會中,
  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
  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3. 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
  藝術或文化相聯繫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此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的古跡遺址、自然景觀一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和審議,
  可列入《處於危險之中的世界遺產名錄》,以待採取緊急搶救措施。

四、其他形式的世界遺產

 1. 線性遺產:
  是指在擁有特殊文化資源集合的線形或帶狀區域內的物質和非物質的
  文化遺產族群,運河、道路以及鐵路線等都是重要表現形式。
  (1)中國的線性遺產:京杭大運河、絲路、徽商興起路線、長城
  (2)國際的線性遺產:塞默林鐵路(奧地利)、大吉嶺喜馬拉雅鐵路(印度)

 2. 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
  又稱無形遺產,是相對於有形遺產,即可傳承的物質遺產而言的概念。
  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
  (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
  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
  
  2003年10月通過的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應
  涵蓋五個方面的項目:
  (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
  (2)表演藝術;
  (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
  (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公約》並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中的非物質性的涵義,是與滿足人們
  物質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質生產相對而言的,是指以滿足人們的精神生活需求為目的
  的精神生產這層涵義上的非物質性。所謂非物質性,並不是與物質絕緣,而是指其
  偏重於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精神領域的創造活動及其結晶。
  
 3. 世界記憶遺產 (Memory of the World)
  又稱世界記憶工程或世界檔案遺產,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92年啟動的一個
  文獻保護項目,其目的是對世界範圍內正在逐漸老化、損毀、消失的文獻記錄,
  通過國際合作與使用最佳技術手段進行搶救,從而使人類的記憶更加完整。
  世界記憶遺產是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延伸,世界文化遺產關注的是具有歷史、
  美術、考古、科學或人類學研究價值的建築物或遺址,而世界記憶遺產關注的
  則是文獻遺產。
  例:中國的納西東巴古籍文獻
  
 4. 世界農業遺產:
  從2002年起,聯合國糧農組織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全球環境基金開始啟動設立
  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項目。
  按照糧農組織的解釋,世界農業遺產屬於世界文化遺產的一部分,在概念上等同於
  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農業遺產保護項目將對全球重要的受到威脅的傳統農業文化與
  技術遺產進行保護。世界農業文化遺產不僅是傑出的景觀,對於保存具有全球重要
  意義的農業生物多樣性、維持可恢復生態系統和傳承高價值傳統知識和文化活動
  也具有重要作用。
 
 5. 世界濕地遺產:
  國際濕地是世界遺產的一部分,2009年,濕地國際聯盟組織正式開展了對國際濕地
  納入世界遺產保護戰略的範疇。
  例:目前中國計劃開展濕地世界遺產評估的項目有青海湖、洞庭湖、瀘沽湖等。